汽车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第一节 概述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汽车市场存在巨大的需求潜力,并带动了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蓬勃发展。从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以来汽车消费贷款增长很快,1998年当年汽车消费贷款即达4个亿,1999年汽车消费贷款为25亿元,2000年汽车消费贷款为157亿元,2001年汽车消费贷款为234亿元,2002年汽车消费贷款为 716亿元。2003 年一季度为 200 亿元,比去年同期 多 增 113 亿元。汽车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 1998年我国开办了 汽 车 消 费 贷 款 保 证 保 险,2001 年 又 推 出 了 “机 动 车 辆 消 费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条款”,有力支持了汽车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制定 “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修订 “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此举为中国专业汽车信贷机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 我国的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它实行 “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1) 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符合的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重点是具有较高稳定收入的消费者群体。2) 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3)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这里强调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其中易于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重点建设债券、银行个人存单等。4) 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5)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并承担连带责任。6) 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7) 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金额的购车款。 (2) 法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符合的条件1) 在当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2) 在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购车款。3) 信用良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4)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二、贷款的最高比例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具体按以下情况区别掌握: (1) 借款人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 (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银行出具的个人存单) 申请贷款,或以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低于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80%。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可视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70%。 (3) 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 (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60%。借款人不能充当第三方担保人。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含5年),并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掌握。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含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含2年);对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四、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 1 年 以 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五、汽车消费贷款程序 (一) 借款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对自然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包括:“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自然人);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不低于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证;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 (包括财产共有人) 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及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的,应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贷款人指定经销商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2对法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包括:“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贷款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经办行会计部门开出的购车首期款存款证明;与银行提定特约经销商签订的 “购车合同”。如果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需提供抵押物及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的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对抵押物还需提交所有权或使用证权书及估价、保险文件;对质物还需提供权利凭证。 (二) 贷款程序 (1) 第一步:借款人与银行指定特约经销商草签 “购车合同”,凭此 “购车合同” 到银行指定经办行填写 “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 第二步:银行经办行按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发放的,借款人应按经办行要求办理借款手续,经办行向经销商出具 “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3) 第三步:特约经销商在收到 “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办理缴税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 “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所规定的时限内,将所有购车发票、各种税费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凭证直接交予经办行。 (4) 第四步: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等凭证后,通知借款人办理支用手续。贷款连同首期款一起转到经销商账户上。 六、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主要费用(1) 合同公证费:由国家公证机关按规定收取。(2) 保险费:按保险公司经人行批准费率收取。(3) 房地产评估费。 七、汽车消费贷款偿还方式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贷款本息按月 (季) 偿还,每次偿还本息额为贷款本金÷还本付息次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数)×月(季)利率 八、我国汽车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尽管我国汽车信贷市场总体发展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资信评估缺乏统一客观标准,从而影响了银行对贷款申请人信用的调查评定,迫使银行在放贷时只能靠不断提高 “门槛” 来防范风险,从而造成手续繁杂、条件苛刻的现状。 其次,银行设定的金融品种单一,放贷周期不合理,服务项目无法满足各种客户需求。 第三,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和规范汽车经销行业。 第四,政府和银行对从事汽车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扶植的力度远远不够。 第五,汽车消费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的不合理收费等等。尽快建立我国的诚信体系,完善金融法律和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实现银行经营的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是我国金融业加快与国际接轨、提高金融运行透明度最基础的改革手段,同时,银行经营也要逐步由管制型金融市场转化为自由化的金融市场,实现利率市场化、汇率浮动化和业务发展自由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向法制化和市场化过渡。 2003 年中国开始制定新的汽车消费贷款政策,其主要有5个要点:(1) 按照以前的贷款政策,银行只能向购买国产车的消费者发放贷款,贷款人不能是外国人,而且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只在国有商业银行试点。新政策只要求贷款人是我国的长期居民,有稳定收入,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将增多,各家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这项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开办汽车消费贷款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消费者无论是购买国产车还是进口车,甚至是购买二手车,都可以申请贷款。(2) 贷款期限的问题。曾经有人提出过将贷款期限延长到 8年,但现在看起来不合适。从2001年以前各家银行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来看,贷款期限基本上都是3年。现在一辆汽车开了5年,价值就已经减少了很多,因此贷款期限还是维持在现行的5年比较合适。(3) 贷款利率问题。有人提出应该把允许浮动的范围再扩大,这一点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是肯定的。(4) 首付款的比例。有人提出要将首付款的比例降低到 10%,但现在看来如果将所有汽车消费贷款的首付比例全部降低到10%,就将不利于风险防范。因为有的汽车一次降价就降了10%。可见首付款的比例还是应该维持在20%以上。(5) 汽车经销商的资质。银行应该对汽车经销商的资质严格审查,必须要求汽车经销商拥有自有资本从事经营。总之,我国汽车信贷市场面临机遇与挑战,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第三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 保险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迅速增长和市场规模的扩大,贷款风险问题将成为银行日益重视的一个问题,为此,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的出现,能够帮助银行有效锁定风险,为保险公司创造新的效益增长点,使贷款购车用户方便借款和享受金融便利服务,可以说是一件 “三得利” 的好事。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以贷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 (即义务人或借款人) 根据被保险人 (即权利人或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 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即贷款购车人) 必须是车辆的最终用户。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对象有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其中投保人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被保险人是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2被保险人义务 应履行以下义务:(1) 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2) 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严格审查投保 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贷款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等。(3)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4)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5)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程序 1保人 (购车人)、担保人必备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有户口,固定寓所,固定工作,自有物业或不动产,有还款能力。 2所需资料 购车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车人和担保人的收入证明材料;抵押或质押合同、抵押或质押之证书;分别与银行和汽车销售商签定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担保书、承保调查表。 3保险程序 投保人 (购车人)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程序如下: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下填写 “投保申请书” 及准备有关资料;填妥资料,连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交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核客户资信;购车人获知审批结果,到车行选购车辆,签定购车合同,取得有关单证;保险公司出具保单;银行放款,客户提车;投保人 (购车人) 开始按月供款。 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责任投保人逾期未能按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以下原因可免除保险责任:(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即: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2) 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3) 由于投保人不履行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后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 (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六、保险费率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与保险期限有关。 七、保费贷款保险费贷款是指将按揭车辆在贷款期间的车辆险保险费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缴纳,由投保人每月向贷款银行分期供款。其好处是以快捷、简便的手续可减轻供车的首期费用,减少供车成本,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可获得由保险公司免费提供的差异化优质服务,如按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维修或事故处理期间,可享受替代车服务,及在外地可享受当地保险公司的快速理赔服务,或法律咨询、代理调查、取证、核实和代理诉讼等相关法律服务。保费贷款的申请条件是:申请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且车辆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在30%以上的投保人,即可申请保费贷款。办理保费贷款手续简便,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时,只需亲笔填写 “委托划款通知书” 即可办理保费贷款。保费贷款的计算方法为:根据投保人购买的车辆、所投保的险种及保险公司报出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计算出一年的车辆险保险费,乘以贷款年限 (最长不超过3年) 为总车辆险保费,取其以千元为单位的整数即为保险费贷款金额 (此处不使用四舍五入法)。 八、赔偿(1)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对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2) 对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单证为: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正本;“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抵押合同”;被保险人签发的 “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 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4)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在机动车辆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5)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自1998年推广以来,在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业的粗放经营,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社会环境、个人信用等因素的影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日益凸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有:(1) 物质损失风险。物质损失风险主要体现为外来的风险。投保人因购买汽车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这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起因;而汽车是因负债而形成的资产,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标的车的物质损失会加重投保人的还款压力,直接影响保证保险的正常履约,如:碰撞、倾覆、爆炸、自燃或盗抢等意外事故。(2) 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与个人品德、受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的稳定性有关,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具体表现为:投保人购车,纯粹是出于一时冲动,对于日后车辆使用所需费用,缺乏周详的财务安排;投保人出于其他目的,多头购车、多头贷款,在多家保险公司获得贷款担保,所举债务超过其还款承受能力;投保人经济收入减少或丧失,无法履行 “借款合同”;投保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伤残、失踪、无人代偿银行债务;投保人恶意行为,采取转移、隐匿、逃债等手段拒不履行 “借款合同” 等。(3)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集中体现为标的车市价贬值的风险。主要有: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环保要求,需淘汰部分车型而产生车价贬值的风险;我国加入 WTO 后,国产车受进口车冲击被动降价而产生车价贬值的风险。(4)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在承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就已经隐藏着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因素。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假借他人名义购车、借款产生的法律风险;标的车产权转让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担保方式的采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四节 汽车分期付款 售车信用保险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属于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种特别约定保险,它与前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汽车销售商,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1998年国家制定了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对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我国汽车销售市场的发展。 一、保险程序购车人到经销商处选定了购买车辆,经过经销商复审和银行初审,交齐首付款,签订购车合同书,得到车辆交接单,此时经销商就可以提供客户文件向保险公司办理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办理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应准备的资料为:机动车辆险投保单 (全国统一);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经销商为保险公司准备的客户文件包括: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车人户口本复印件;购车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经过公证的购车合同书;共同购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车发票、汽车合格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首期款缴费凭证复印件;车辆交接单复印件。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交验 “购车合同”、“抵押合同”、“车辆行驶证明”、机动车辆 (含盗抢险) 保险单及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证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应一次缴清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正本交被保险人存执,保险费收据交投保人存执。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要求购车人提供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2) 严格遵守购销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有关必备合同的规定。(3) 严格审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4) 资信审查时向购车和担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银行及税务资信证明等等。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5) 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6)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 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7) 被保险人的 “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 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改变经营方式如对购车人分期付款产生较大影响,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8) 被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单所载的汽车不得擅白转让、出租、改装或非法使用,并应尽保养和维护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于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情况,应在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1) 一次性清偿责任。保险期限内,因下列情形投保人不能按 “购车合同” 的规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按 “抵押合同” 依法处分抵押汽车,在支付处分费用、缴纳税款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欠货款本金、利息而遭受损失时 (损失额的计算不包括投保人逾期还款的罚息,以及因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金在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对其差额部分负一次性清偿责任:1) 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依约履行到期债务。2) 投保人 (自然人) 死亡,且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3) 投保人 (法人) 依法宣告破产。(2) 不赔偿责任。如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购车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 因购车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3) 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合同纠纷而引起偿还贷款争议,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4) 因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5) 被保险人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批,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真实或售车手续不全,以及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6)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临时性变更 “购车合同”。7)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的 “购车合同” 被确认无效,以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该合同的。 四、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期限与 “购车合同” 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一致,即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欠款日止,或至该份购车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 ,当投保提前还清贷本金、利息,本保险期限则同时提前终止。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 (不低于售车单价的 30%) 后尚欠的购车款额 (含资金使用费)。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保证保险按货款期限,一次性交完,保险手续由经销商代办。 五、保险费率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费率见下表8-2。 六、赔偿、追偿及处置抵押物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般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提供的单证为:保险单正本;“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车辆行驶证”;拍卖机构的拍卖成交价格证明或变卖价格证明;被保险人依 “抵押合同” 取得的抵押权转移给保险人的法律文件;还款凭证;投保人丧失还款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机动车辆 (含盗抢险) 保险单;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保险金的申请和所有证明,经审核确属保险责任的,在实现抵押权转移后十日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性全部清偿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辆,由保险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时,被保险人就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另外,当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购车人的追偿权利,包括接管为被保险人债权而设计的任何抵押物。同时,保险人有权采用拍卖、转让、兑现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分配抵押物所得款一般按照先支付处分费和税金,再清偿被保险人应得款项,然后清偿保险人应得的所有款项等顺序分配。如上述款项仍有余额,该余额应归还购车人。如上述款项不足清偿欠款,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追偿。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协议申请伸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