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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速行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流浪汉遇车祸身亡27万赔偿无人领 民政局代保管

编辑:驾驶网    来源:安徽市场报    2010-04-10    👁4419  
    一名“无名氏”流浪汉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多方查找家属无果,赔偿无法落实到人。在案件似乎陷入僵局之时,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向该区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包河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代行其亲属的诉讼权利,向肇事者索赔。昨日,记者获悉,该案已作出判决。“无名氏”的26.8万元赔偿金将由民政局提存保管。

  流浪汉遭遇横祸暴尸街头

  2009年7月12日11时50分左右,余某驾驶超载的变形拖拉机沿包河大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在人民街北侧300米附近时,由于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农用车侧翻,车上所载沥青倾覆在道路及一行人身上,后该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余某负全部责任。法医鉴定结论:该无名男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损伤死亡,全身广泛性烫伤可进一步加速其死亡速度。

  事故发生时,被害人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件,交管部门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在多方查找被害人家属未果的情况下,只得将被害人做无名尸处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一时陷入僵局。

  检察院要求民政局“扮演”亲属

  案件发生后,包河区检察院了解到,肇事车辆已参加保险,有赔付能力。同时,办案人员认为民事责任不能放弃。办案人员仔细查阅法律条文时发现,依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义务,同时还应承担对此类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因此,民政部门可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张被害人家属的权利。

  于是,包河区检察院在调查这起案件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包河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代行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向余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补偿被害人将来可能现身的家属的损失。而民政部门代行诉讼权,在省城尚属首次。

  肇事司机获刑2年

  在该案庭审中,包河区检察院指控余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诉称,被告人余某是肇事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富源公司是拖拉机的登记车主,该公司在人保分别投了122000元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被害人的身份情况无法得到确认,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原告人作为民政部门依法应承担对生活无着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义务和其人身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鉴于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被害人亲属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余某赔偿丧葬费13181.5元、死亡赔偿金25980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富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关于民事部分,其委托代理人表示被告人余某已尽了最大努力予以赔偿,其余赔偿款希望保险公司予以赔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富源公司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公司对刑事部分的指控和证据未提出异议。关于民事部分认为: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是社会乞讨人员,民政局作为原告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2、现无法确认被害人的身份和户籍情况,不能以城镇户口作为本案的赔偿标准,原告人诉请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6.8万元赔偿金由民政局保管

  对于此案的民事部分,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事故发生于城镇,受害人死者身份不明,无法查找亲属,经公告也无人认领死者尸体,应视为城镇流浪乞讨人员。依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律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下,民政部门从社会援助的角度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代为主张权利,使得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当予以认可。关于赔偿标准问题,虽然本案受害人死者身份无法确定,难以认定其是否为城镇居民,本案被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于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法院遂判决,余某赔偿因受害人无名氏死亡而造成的损失26.8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款额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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